加拿大蒙特利尔(满地可)海南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会为非赢利、非政治、非宗教性质的社团组织。
二、本会在加拿大魁省社团法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章 名称
一、本会中文名称为:蒙特利尔(满地可:广东话)海南同乡会
二、本会法文名称为: Hainanaise Association de Montréal
三、本会会址:999 St-Laurent, Montréal QC, Canada H2Z 1J4

第三章 宗旨
一、联络曾在海南工作、学习或生活过,来自东南亚国家中国港台地区祖籍地为海南籍的乡亲,现定居加拿大魁省,尤其是蒙特利尔地区的乡亲朋友;以各种形式促进和加强乡亲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合作,以达到共同提高和发展之目的。
二、加强本地会员之间的联系,协助新移民适应加拿大社会,为会员提供工作、学习、生活、娱乐等方面的信息和交流。
三、协助会员积极融入当地主流社会、参与加拿大的社会公益活动,维护和争取同乡的合法权益。
四、增进与加拿大其它社团之间的交流,包括建立和发展与来自港澳台及东南亚国家乡亲朋友及其社团的联系。
五、在联邦、省市议会选举期间,组织会员社团并联络其他社团,动员华人积极参政议政,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支持华人和其他族裔的优秀参选者。
六、帮助新移民尽快融入加拿大主流社会; 弘扬中华文明优秀传统, 促进中西方文化融合。
七、充分发挥本会各行业专家和企业家的作用,促进海南岛与加拿大(尤其是蒙特利尔地区)在科技、工商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使本同会成为海南在加拿大的窗口为规范本会的活动内容和管理运作, 保护会员团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加拿大社团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章程和连接推动两地合作的桥梁。

第四章 会 员
一、会员资格:凡居住在加拿大魁省的海南籍人士或曾在海南学习、工作和生活过的海外人士,年满十八岁、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二、会员费:$10/人,每一届(三年)缴纳一次。
三、会员义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会章程,维护其名誉和合法权益,协助本会实现其宗旨;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填写会员登记表,更新最新信息,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议;宣传本会,帮助有意加入本会者入会。
四、会员权利: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所有会员不论入会先后,一律平等。
五、会员遵循“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若因违反协会的宗旨和章程,使本会名义和利益受到损害,理事会有权劝其退会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六、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

第五章: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本会章程、管理制度和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 不得有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
3.及时缴纳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
4.会员若不能逐年按期缴纳会员会费,可保留会籍至两年, 保留会籍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超过两年未缴纳会费,即为自动放弃会籍。
5. 会员做出有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其会员资格将由本会执委会提出意见交由会员大会通过予以取消。
6. 协会根据需要, 积极发展会员, 有条件时也发展外地会员。 所有会员权利义务均等。

第六章: 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讨论本会重大问题,如修改、审核和通过本会章程等。
二、理事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理事会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讨论与本会运作有关的各项事宜。
三、理事会成员经过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1、 符合以下捐款条件者自动成为理事:
(1)一次性捐款5000加元或以上者,成为终身名誉会长。
(2)一次性捐款3000加元或以上者,成为终身副会长。
(3)一次性捐款500加元者,成为终身理事。
2、选举产生:
(1)副会长和名誉会长:具备理事资格,并由三个或以上理事联合推举,符合德高望重、对本会的发展可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等条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成为不需要捐款的副会长和名誉会长。本届人数为3人,任期为一届(三年)。
(2)秘书长:秘书长由三个或以上理事提名并经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当选人为终身理事,任期为一届(三年)。
(3)推举产生:副秘书长人选由两个或以上副会长以上理事推举,秘书长同意即可。副秘书长当选人亦为终身理事,任期为一届(三年)。
(4)会长选举:从当届的副会长和名誉会长中选出。由三个或以上理事成员提名, 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当选。每届选举应由过半符合资格的理事成员出席。会长任期为一届(三年)。

第七章 理事会
一、职权:提出章程草案和修改意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领导本会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本会管理制度;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会务等事宜。
二、理事会决议须在符合法定到会人数的条件下得到50%或以上与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得无故缺席理事会议。确实无法到会的理事可授权其他理事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但选举会长时不可授权其他理事行使投票权。
三、理事会组成:由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名誉会长、会长组成,符合上述捐款条件的已捐款者自动成为理事会成员。
四、本会设会长一名,会长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两届。根据理事会的表决产生是否连任。
五、理事会换届时由当届理事会协调产生由5-7人组成的换届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该委员会自动解散。
六、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不定期召集,对本会的各项工作做出总结和安排。会长不在时,可由名誉会长、或副会长代行其职。
七、理事会会议亦可在一位理事提议、两位理事附议的情况下召开。

第八章 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设立不需要捐款、不参与理事会投票表决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职位,名额不限。其条件是:关心并愿意协助本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本会做出特殊贡献者。此类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给聘书。

第九章 秘书处及秘书长
一、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行政运行机构,负责本会日常行政﹑财务等工作。秘书处由本会秘书长主持。
二、秘书长由理事会会在理事中推选产生,结果通报会长。当会长不在期间,可委托秘书长代行其职。
三、秘书长根据需要,可在理事会当中提名1-2位副秘书长, 秘书处的其他人员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

第九章 财务制度
一、会计出纳在本会领导下负责行使本会的财务职能。财务人员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二、建立建全财务报表,每年末公布一次;每次重大活动的财务收支情况应于活动结束后的两周内公布。
三、日常收支账目有兼职人员管理;正式财务报表委托专业会计师办理,每年至少一次做出财务报告。

第十章 监事会
一、监事会职责是代表全体会员,监督理事会的决策与运作,使其符合大多数会员利益。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参与议事,实施监督,不参与表决。
二、监事会设监事三人,监事可推选其中一位为负责人。监事由理事会推选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受所在社团的换届等因素影响。任期届满后,如不再代表所在社团,则不能成为本会中的监事。
三、监事会认为理事会成员明显不适任时,可提议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改选。

第十一章 荣誉称号
一、经理事员会讨论通过,对本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德高望众的社会知名人士,可聘为为本会的荣誉主席﹑名誉主席﹑顾问等。
二、企业家、社会善心人士,愿意资助本会发展,经执行理事委员会讨论通过, 可聘为本会的名誉主席。名誉主席任期三年。
三、经执行理事委员会讨论通过,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顾问及专业顾问。

第十二章 资产管理
一、本会所有资产和重要设备应登记入账。
二、本会所有资产和物品,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和财产处理
一、本会终止、分立、合并等重大事宜,须由理事会召开理事大会议决。
二、本会终止前,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后续事项依魁省社团法处理。

第十四章 其它
一、根据需求, 本会以多种形式提供创业辅导和生意协助服务, 条件适时,本会可成立相应的服务中心。
二、本会在发展过程中, 根据需要可成立专业委员会或者其他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需经执行理事会讨论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三、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生效或修改(并报魁省社团处备案)。章程修改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出席的大会讨论,并经3/4以上与会者同意方可修改方可生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1)会员活动费:,每次会员活动由主持人根据实际需要向参加者征收参加费
2)企事业单位和会员的赞助和捐赠
3)团体会员赞助费
4)广告赞助费
5)其他收入

以不盈利为前提、会员自愿捐款、在理事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相关的合法收入、会员会费等。 理事会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公布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二、任何个人、团体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会员个人不得以同乡会名义
开展任何商业活动。
三、在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本会财务部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财务审核小组的财务审计。

蒙特利尔海南同乡会
2003年8月3日